关于电子产品的二手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问题,主要是根据被告人有没有将二手产品当新品出售,以及根据被告人有没有在包装上贴附相关产品的注册商标,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商标犯罪。
在这里,值得一说的是,对于二手翻新的程度也会决定着是否构成商标犯罪,如果只是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轻微擦拭、抛光的,这种翻新的方式,实际上并没有对电子产品有实质性的改变,它是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不能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翻新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轻微擦拭、抛光型的翻新。即使被告人在擦拭、抛光后将之作为“全新机”出售,应考虑仅为民事侵权,不构成商标犯罪。
第二类是维修式翻新,主要指恢复某些功能不正常零部件的翻新,如果被告人充分披露了翻新产品的信息,准确告知消费者翻新行为的主体,以及具体“维修”的信息等,就不会对于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损害,一般也不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如果将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后的二手电子产品作为“全新机”售卖,则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三类是复活式翻新,是指拆解、组装那些基本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是维修成本过高的“废旧”的电子产品,通过组装零部件,获得一个新产品,毋庸质疑,这样组装会大大降低产品的稳定性,完全不同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即使详细披露翻新方式,以及翻新行为的实施主体,也有可能使消费者将产品稳定性降低的结果归咎于商标权人,会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这类行为极有可能会被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机关往往会综合考量以上三种不同翻新行为的属性,但是一些打假公司及维权机构往往急于求成,在没有理清楚行为属性的情况下即代表权利人报案,且通常打假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观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向,甚至误导办案机关导致很多打假行动失败。
以案发于深圳的一起案件为例,刘某雇佣黎某、何某等人,从深圳华强北寻找卖家收购大量二手HUAEI手机,并购买假冒的HUAEI手机的零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组装后再卖出。公安机关共缴获HUAWEI手机110台,经权利人鉴别,上述110台手机中有81余台经过维修或更换零部件,非原官方产品。经检查涉案账本并统计其中标注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的数量以及翻新费用,初步认定被告人刘某等人翻新的HUAEI手机非法经营金额高达70余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在这110部HUAWEI手机中有81部通过“维修”的方式对产品进行翻新,包括更换屏幕、系统内存、外壳等,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故认定该部分产品为假冒HUAEI公司注册商标商品;而其余的29部手机主要通过轻微擦拭、抛光等方式进行翻新,未对电子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可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应认定为假冒注册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之所以能够获得排他性的法律保护,主要在于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故对于电子产品翻新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是判断非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的这种“使用”是否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实现。要求维权机构及打假公司在举报、报案前需认真、仔细调查所售商品的来源及特点方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避免无畏的劳动。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处理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不破坏正规二手电子产品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