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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但所售商品并不为他人商标之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知产专题  2025/4/22

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但所售商品并不为他人商标之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定标准如何?在商标维权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如何认定适用标准,下面我们来来看看郑州管城法院的判决案例;

某电商平台引用“ARROW”、“箭牌”作为产品链接标题进行推广,且仅是店铺名称等处使用了该品牌商标,实则产品并不是,但这也构成侵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箭牌公司享有“ARROW”、“ARROW 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箭牌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某店铺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等多处使用“ARROW”、“箭牌”标识,后经公证购买取证该店铺销售的“箭牌卫浴家用马桶坐便器”商品并非其产品。箭牌公司对上述店铺经营者上海某贸易服务商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管城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贸易服务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箭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上海某贸易服务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箭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贸易服务商行在其店铺销售马桶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似,其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中等多处使用的“ARROW”、“箭牌”文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该商行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原告的产品,但经原告公证购买取证,并非原告的产品。上海某贸易服务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络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中等多处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商标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创作性劳动投入,不仅体现在其对商标的设计和选定,更在于其选定某一商标后,通过持续的品牌经营,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建立起一定的商誉,这种对特定商标品牌价值的灌溉性投入,正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所在。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商品详情等多处使用“ARROW”、“箭牌”标识足以让消费者认为是“ARROW",“箭牌”马桶,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要心存侥幸进行“搭便车”、“傍名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否则终将害人害己。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应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选择正规官方渠道购买。如不慎购买到非正规商品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可拨打12325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专业的打假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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