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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专题  2020/5/26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于2003年向其发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双环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的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嗣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经一、二审行政诉讼被维持后,以本田株式会社连续发送侵权警告信,致使双环股份公司推迟涉案汽车上市销售,并且重新对产品外观及模具进行改造,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2579.139万元。本田株式会社对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在专利权恢复有效后,本田株式会社提高侵权赔偿数额,针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并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提至该院,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合并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立案进行了审理。双环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增加索赔数额,请求赔偿36574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驳回双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会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诉讼、涉案专利权确权诉讼等纠纷,导致审理长达十二年。本案判决明确了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审法院就确认不侵权和损害赔偿纠纷事实上均已进行了审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证了双方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变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确为确认不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判决明确,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有之义,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适当并非以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的最终结论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存在打击竞争对手作为衡量的标准。由于侵权认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过高要求权利人对其警告行为构成侵权的确定性程度,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本案判决从发送侵权警告函的合法性、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以及市场交易者的商业风险等多角度进行阐述,对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究竟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和明确的判断,构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维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参照,对于统一该领域的裁判尺度具有标杆意义


                  


      长达12年之久的专利维权诉讼终于尘埃落定,该案的特殊性——管辖权异议、侵害专利权关联诉讼、涉案专利权确权诉讼。为后来的专利之争奠定了判决基石。也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裁定标准迈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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