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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知产专题  2026/6/10

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便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下作为专业的商标维权律师通过实际案情进行拆解分析;

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张某1、翁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龙游县湖镇镇沙田××开发区设立卷烟接装纸印刷加工厂,生产“云烟”、“双喜”等品牌的假冒卷烟接装纸。2017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邓某明知张某1等人生产的卷烟接装纸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向张某1预付货款135000元,后通过物流公司收到价值2万元左右的印制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烟接装纸,并加价销售给他人。经折算,邓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450327个左右。上述卷烟接装纸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3623156号,核定在第34类商品上使用,含卷烟纸,在注册有效期内。被告人邓某销售后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于2020年8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邓某罪名分析: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建宏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2.1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六条对于本罪名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如下:(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2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关于“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件”的认定:

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3.2、注册商标标识“件”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以上法条对于办理知识产权商标维权律师及商标打假公司来说必须要清晰掌握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类似的侵权行为原本属刑事犯罪的行为通常作为了民事案件来处理,或者很多不足以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由此来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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