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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到什么程度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知产专题  2026/6/25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通过近期的两个实际案件,恰好从正反两个方面触及了这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问题。

  第一个案件中,作为辩方的知识产权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权利人所主张的是组合性商标,而被告人实际使用的仅是该注册商标中的一部分。这本质上是一个“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这不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最终,法院采信了该观点。

  第二个案件中,作为控方维权打假律师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认为,被害人的注册商标为纯英文商标,而涉嫌假冒方仅在英文商标前面增加了一个小图形,二者不构成相同商标,因此不予刑事立案。

  这两个案件遇到的问题本质上是相同的,即究竟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从主观恶意来看,两个案件的侵权人都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第一个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只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一半,但主观上确有攀附意图。第二个案件的情节更为恶劣,侵权人曾申请相似商标、将相同商标注册于其他类别、商标被无效后又重新注册,甚至在民事侵权败诉后,注销原公司、另立新公司继续仿冒。站在被害人角度,当前的侵权者很少会原封不动地复制注册商标,而是倾向于作出一些修改,打擦边球。因此,被害人往往认为,仅仅是一点微小的修改,不足以影响商标的相同性,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只在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有多大,而在于这种假冒行为的程度,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很多打假公司工作人员或维权打假律师缺乏实践判断标准。换句话说,“多一个图形”还是“少一个图形”,对案件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这要看所增加或减少的,是否属于商标的核心要素,以及修改后的标识是否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并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如果增加或减少的只是商品的型号、规格或通用名称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则可以认定该修改不影响商标的显著性,仍应认定为“相同商标”。结合司法解释,实践当中判断“相同商标”的三步法;

  第一步,区分“组合商标”与“独立要素”。我们首先要判断这个商标属于哪种类型。如果是组合性商标,例如说如文字、图形、字母随意组合的,这个时候,显著性往往来源于各个要素的整体配合。行为人只使用其中一部分时,原则上不构成相同商标,除非另一部分也已经被权利人单独注册,已成为权利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如果是单一要素的商标,如单纯的文字、图形、英文,就要进入第二步的审查。

  第二步,识别增加或删除的内容是否属于“核心要素”。什么是核心要素呢?普通公众最容易记住,并且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哪一部分内容。例如,文字商标中的主要单词或独特字体;图形商标中的独特造型或标志性构图;组合商标中最具识别度的元素。如果增删的内容属于核心要素,通常认定为实质性差异,如果增删的是背景、装饰性边框、商品型号、通用名称等内容,通常是可以认定为“基本无差别”。

  通过上述两个实务案例可以给到更多打假公司商标维权律师更多启发,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区分攀附名牌的程度到什么标准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从而规避假冒注册商标的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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