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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产法院10年百案之惩罚性赔偿经典判决案例分享

知产专题  2025/6/1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10年百案之惩罚性赔偿经典判决案例分享。该案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标杆性。从社会关注热点、司法工作难点出发供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打假律师及知识产权打假公司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了解、借鉴。为进一步为优化国内市场环境,弘扬法律严正之风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标准。

(一)案件情况;

阿某公司是一家制造医疗美容产品的公司,其向我国申请注册了“U××××××”商标。柯某公司是在2015年注册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销售的企业,曾于2016年10月因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治疗仪(俗称“超声刀”)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阿某公司与柯某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但柯某公司在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阿某公司主张,柯某公司未经许可在超声治疗仪上使用涉案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二)一审判定

被诉侵权产品整机、配件均为侵犯阿某公“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在医疗用超声器械行业的知名度较高、柯某公司与阿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后未停止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以及柯某公司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已被刑事处罚等因素,判决柯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12万元。

(三)二审判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柯某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阿某公司达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数额巨大,且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某公司销售产品数量以及柯某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计算出柯某公司的侵权获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间。综合考虑柯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2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计算的数额已超过阿某公司的诉请。2021年3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柯某公司赔偿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四)社会意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新亮点,敢于先行先试,在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道路上亦走在全国前列。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首案。本案判决根据侵权人在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权利人和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认定侵权人存在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最终确定了2倍的惩罚倍数,在原审判决仅支持12万元的基础上,提高了近8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极大地震慑了恶意侵权人。本案裁判为今后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思路,给众多从事知产打假维权律师及商标打假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性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于2022年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惩罚性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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